铜陵仲裁委员会关于修改《铜陵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决定
(铜仲字〔2019〕7号,2019年12月17日本会六届一次会议决定,自2020年元月1日起执行)
一、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预交仲裁费,申请人预交仲裁费有困难的,可向本会申请缓交或减免。经批准缓交的,申请人应在结案前付清。
二、将第十六条修改为: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单位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本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将第二十条修改为:
仲裁庭组成后,本会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审理的5日前,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四、将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修改,增加第三款为: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仲裁庭组成前,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的,仲裁受理费全部退回。
仲裁庭组成后,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的,没有开庭的仲裁受理费退回60%,开庭后的仲裁受理费退回30%。
根据本决定,《铜陵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对章、条、款及文字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自二○二○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