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当事人双方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或各自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一方为两人以上的,应当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独任审理的,这种组庭方式由当事人双方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
铜陵仲裁委员会按专业设立仲裁员名册,现有在聘仲裁员145人。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并从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当事人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的,由本会主任决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并指定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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