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到秘书处立案室办理立案手续,提交下列材料:
1、仲裁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申请人、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或其它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被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注册登记资料、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申请人、被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机关关于该组织成立的批准文件或能够证明其主体资格的材料。
3、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4、仲裁协议
5、其它证据材料
向仲裁委提交案件证据材料,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供,并附证据材料清单,约定由三人组成仲裁庭的应提交一式三份证据材料。书证为复印件的,应提交原件予以核对。所提交的材料应尽可能采用A4纸张(或贴在A4纸上)。
2、申请人、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申请人、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或其它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被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注册登记资料、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申请人、被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机关关于该组织成立的批准文件或能够证明其主体资格的材料。
3、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4、仲裁协议
5、其它证据材料
向仲裁委提交案件证据材料,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供,并附证据材料清单,约定由三人组成仲裁庭的应提交一式三份证据材料。书证为复印件的,应提交原件予以核对。所提交的材料应尽可能采用A4纸张(或贴在A4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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