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铜陵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仲裁文书制作,提高仲裁文书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一、审核范围
本办法所称仲裁文书是指仲裁庭或办案秘书起草制作的裁决书、决定书和调解书及其他因案需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发出的公函、通知等非格式性文件。
二、审核标准
仲裁文书审核主要从形式、程序和实体三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形式审核
1、仲裁庭和办案秘书、打字员应依据《铜陵仲裁委员会仲裁文书制作技术规范》(以下简称《仲裁文书制作技术规范》)制作印发仲裁文书。
2、仲裁文书在文字上应当避免错漏、语句不通、概念不清、称谓和名称前后不一致和逻辑结构混乱。
(二)程序审核
1、依据《仲裁法》和本会《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对仲裁文书反映出的仲裁程序进行审核,避免程序性错误或遗漏。
2、对于认定的事实应当表述相应证据,事实由间接证
据支持的,应当完整表述证据链条。
3、仲裁文书说理应当充分,逻辑结构完整,对于当事人的主张或答辩理由应当作出明确、完整的支持或驳回的答复。
4、引用法律条文应当按照特别法、部门法、基本法的顺序引用,有前一顺序的法律作依据的,一般不引用后一顺序的法律。
5、仲裁文书的主文应当是依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作出的完整的、可执行的主文。对当事人的请求或反请求应当完整地作出支持或驳回的裁决,不能漏裁或超裁;裁决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以执行,杜绝模棱两可,权利义务不清晰的裁决内容。
(三)实体审核
对实体上有明显错误或遗漏的,应该及时向秘书长反映,并根据秘书长决定与仲裁庭联系是否重新合议。
对调解书仅进行形式审核。
三、审核程序
由办案秘书草拟的仲裁文书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呈秘书长签发。由仲裁庭草拟的仲裁文书,由办案秘书审核后,呈秘书长签发。(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