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速算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法办(1995)44号文件规定〕
单位:元
仲裁请求标的 | 受 理 费 | 处 理 费 |
1000元以下 | 100 | 处理费按件收取,每件1000元。
以下特殊情况需由当事人补交处理费: 1、聘请市外仲裁员的交通费、食宿费、误工费; 2、仲裁员市外调查取证、调解等办案的交通费、食宿费、误工费; 3、进行鉴定、勘验、专家咨询、翻译等费用; 4、仲裁庭提交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手续费; 5、其它应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 |
50000元以下 | 100+1000元以上部分×4% | |
100000元以下 | 2000+50000元以上部分×3% | |
200000元以下 | 3500+100000元以上部分×2% | |
1000000元以下 | 5500+200000元以上部分×1% | |
1000000元以上 | 13500+1000000元以上部分×0.25% | |
说明: 1、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按合同标的计算仲裁标的;要求解除合同的按合同未履行部分计算仲裁标的。 2、仲裁请求没有货币数额的,按其价值和难易程度比照上述标准计费。 |
附: 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表
争议金额(人民币)
仲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l000元以下的部分
按40~100元
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 按
4%~5%交纳
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按3%~4%交纳
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 按2%~3%交纳
20000l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按1%~2%交纳
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 按0.5%~1%交纳
1000001元以上的部分 按0.25%~0.5%交纳